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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鲜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鲜某某驾驶渝GA****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隆化大道往永隆山方向行驶到南川区南太路西胜加油站路口左转时,与李某甲行驶的渝GS****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李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治疗无效死亡,摩托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因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擦挂轻微,鲜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经交警部门电话通知,鲜某某到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鲜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鲜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家属经济损失8191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赔款通知书、协议书、收条、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尹某某、张某某、李某乙、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南川公鉴(病理)〔2019〕5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字第2342号、23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19]成因鉴字第6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公鉴(理化)[2019]243号检验报告;5.勘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视频审看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熠

检察官助理:张蓝

                                 2020430

                          

附件:1.被告人鲜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栋**-*(电话号码1363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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