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鲁**驾车行至荥阳市高村乡**东街**商店门口路边,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樊*停放在平价纸行商店门口路边的一辆挖掘机上的柴油盗走。同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鲁**驾车又行至荥阳市王村镇**大街**镇***(东侧紧邻王村镇**)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时**,禹**停放在王村镇**门口路边的两辆洒水车上的柴油盗走。上述被盗柴油共计200升,价值1228元。
2019年10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鲁**酒后驾驶豫A*****小型普通轿车沿荥阳市友谊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友谊路与科学大道南300米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00mg/1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鲁**的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9.5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鲁**的供述;2、被害人樊*、时**等人的陈述;3、证人马**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5、鉴定意见; 6、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另外醉酒驾驶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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