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栋**号,现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房,无业。2010年7月因吸毒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谢家集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8月因吸毒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警大队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7月因吸毒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因吸毒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老龙眼派出所行政拘留后送合肥女子强制戒毒所继续强制戒毒。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3日,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鲁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淮南市谢家集区**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自检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
2.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其出租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建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宗、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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