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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41970********,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乡**村。2011年3月1日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5 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日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东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22日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海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同年7月23日东光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同沧州市新华区**乡**村11户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在新华区长芦大道西侧、渤海东路南侧租赁9.3亩耕地进行厂房等建设,并于同年8月4日成立沧州市**汽车维护有限公司。其中5亩耕地办理了有效期2年的临时用地手续,期满后既未重办用地手续也未恢复地貌,非法占用至案发,其余4.3亩耕地一直非法占用。

2005年2月28日,被告人魏某某与沧州市新华区**乡**村委会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在新华区长芦大道西侧、渤海东路南侧租赁徐官屯村30.5亩耕地用于扩大建设。其中15.999亩耕地于2012年11月23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变更为建设用地,经鉴定依照2012年10月10日该地块中毁坏耕地面积总计为14.10亩。土地部门测量确定至案发时仍有21.97亩耕地被非法占用,经鉴定毁坏面积为21.97亩。而后在上述非法占地区域内持续实施维修和翻建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案卷,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张某某、安某某、代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改变用途,造成37.969亩耕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梦书

检察官助理:相东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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