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濉溪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5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街**车站路段时,被濉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统一行动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魏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4.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振峰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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