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49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宿舍,住合肥市新站区**期**栋**室。曾因吸毒,于2011年7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于2002年5月17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其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兵兴,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曾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2017年8月10日被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其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组。曾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3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17年4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其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宋兵兴、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宋兵兴和夏某某等人在肥东县撮镇镇义和家园小区西区商业街“阿强”烧烤店吃饭期间,魏某某、宋兵兴来到被害人尹某某所在的隔壁饭桌敬酒。魏某某凑近尹某某妻子章某某时遭到尹某某阻止,魏某某遂动手打了尹某某一巴掌。随后尹某某将魏某某推倒在地,宋兵兴、夏某某二人上前拉架,双方混作一团。在被拉开后,魏某某、宋兵兴再次走到尹某某桌前,魏某某手持啤酒瓶朝尹某某比划,被尹某某多名同事拖至一旁,夏某某趁机拿啤酒瓶砸尹某某等人未砸中。再次被拉开之后,魏某某、宋兵兴、夏某某三人坐在尹某某一桌,宋兵兴三次拿啤酒瓶往尹某某的方向扔去,均未砸中。尹某某拿起啤酒瓶朝宋兵兴砸去,并与宋兵兴厮打在一起,魏某某趁乱拿啤酒瓶砸中尹某某脸部。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双方打架过程中,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左侧两个车门被啤酒瓶砸中损坏。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毁损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丁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宋兵兴、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宋兵兴、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宋兵兴、夏某某三人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宋兵兴、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 王婷婷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宋兵兴、夏某某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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