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魏兴文,绰号魏老七、魏七,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在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11月25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27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兴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魏兴文在丰都县**街道**组**号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盗走“HYUNDAI”现代牌液晶电视机一台。
2.2020年1月上旬,被告人魏兴文在丰都县**街道**组**号被害人何某某家中鸡圈盗走土杂母鸡6只;同年2月1日,何某某在魏兴文家中找回被盗的3只鸡。
3.2020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魏兴文在丰都县**街道**组**号被害人陶某某用于养鸡的老房子里盗走土杂母鸡3只;同年2月1日,陶某某在魏兴文家中找回被盗的2只鸡。
4.2020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魏兴文在丰都县名山街道双桂山景区滑坡治理工地上盗走一圈铁丝、一把断线钳、两张层板。
5.2020年3月31日早上,被告人魏兴文在丰都县名山街道双桂山景区滑坡治理工地盗走一圈铁丝盗走。
6.2020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魏兴文将陶某某的老房子鸡笼里的1只土杂母鸡盗走;当日,陶某某夫妇将鸡从魏兴文家中要回。
2020年4月19日,民警在被告人魏兴文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丰都县**委员会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7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兴文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丰都县**委员会的丰都价格认定(2020)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兴文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兴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奕杉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关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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