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高某甲(别名高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1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9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高某甲在本市海淀区**号楼**号被害人关某某(男,57岁)家中客厅拿取汽车钥匙的过程中,窃取关某某放置于客厅茶几抽屉内的一条上海老庙牌170.62克足金项链,并于当日将该项链出售。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67906.76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关某某对高某甲表示谅解。
被害人关某某当日报警,被告人高某甲当日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关某某陈述;5.被告人高某甲供述和辩解;6.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中梅
代理检察员: 胡 芃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6. 换押证一份;
7.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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