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7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鸡西市城子河区**社区**,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4日,2020年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谎称能为他人买动迁平房换楼房挣差价、办公租房、要动迁房楼号、办理残疾证及低保,先后实施六次诈骗作案:
1. 2017年12月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城子河区菜市场找到被害人范某某,以自己能利用社区**的身份购买到城子河区的平房换取鸡冠区楼房赚钱为由,想和范某某合伙购买平房,让范某某投资10万元钱,并承诺事成后给范某某13万元,范某某在城子河区大市场**蔬菜干调店将其邮政储蓄卡给了高某某,高某某取出10万元留下。几天后,高某某又找范某某,以同样方法,让范某某再投入10万元,承诺事成后给范某某13万元,范某某给高某某三张银行卡,高某某分多次共计取出10万元留下,高某某共计收取范某某现金20万元。两个月后,范某某询问高某某购买平房的进度,高某某编造理由让范某某等待,在没告知范某某的情况下,将20万元钱给其丈夫张某某使用。后范某某多次找高某某要钱,案发前高某某返还范某某5万元,剩余15万元至今未归还。
2. 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刘某某的儿子某某甲办理公租房,需要6000元好处费,在其经营的城子河区**火锅店内,刘某某同某某甲给其现金6000元。高某某没有为其办理,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至今未归还。
3. 2018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刘某某想为其儿子某某乙也办理一套公租房,被告人高某某谎称能办,需要6000元好处费,在其经营的城子河区**火锅店内,刘某某给其现金6000元。高某某没有为其办理,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至今未归还。
4.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得知被害人某某丙儿子某某丁在城子河区**乡**村有平房拆迁,高某某提出可以帮某某丙换取鸡冠区福兴天地的楼房,需要费用3万元,某某丙在城子河区**火锅店内将3万元现金交给高某某,后某某丙与其子某某丁多次找高某某询问办理进度,高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让某某丙和某某丁等待,2019年初,高某某将3万元交给其丈夫张某某,至今未归还。
5. 2019年5月初,被害人某某戊让其妹妹某某己给其办低保,某某己找到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谎称能办低保和残疾证,但办事需要10000元钱。某某戊给某某己微信转账7000元,某某己在城子河区大帅包子铺将此款给付高某某,高某某没有为其办理,此款被其用于生活消费,至今未归还。
6.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害人刘某某的女婿苏某某想办理一套公租房,刘某某找到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谎称能办,需要6000元好处费。在城子河区**社区附近路边,刘某某给其现金6000元,高某某没有为其办理,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至今未归还。
被告人高某某诈骗范某某等四人现金人民币20.5万元,诈骗所得被高某某给其丈夫张某某用于经商和日常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某某丁、某某甲、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 会
2020年6月8日
附:1. 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
程序建议书》一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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