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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97********,汉族,专科,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街**栋**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至2月12日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街**酒店**房间内,明知自己手中只有少量口罩,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口罩的****,骗取李某某、王某某、聂某某等人货款,共计人民币14755元。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王某某、聂某某等四人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4.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电话询问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秋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6005****;保证人李某乙,联系方式15901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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