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59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6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村**队**号,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村**队**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8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29日、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晚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张某甲(已起诉)在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路建设家园小区新市场学东侧便道上,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冀F*****,登记名义为张某甲、实际所有人为刘某甲)一辆。被告人高某某与张某甲一起将车开走后由高某某联系将车销赃卖给他人,张某甲得赃款8.9万元,高某某得赃款2.65万元。被盗迈腾轿车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贰拾万零伍仟捌佰陆拾捌元整(205868.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失主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康某某、谭某某、张某乙、平某某、王某某、阚某某、梁某某、靳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卡记录、支付宝流水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侦办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鹏杰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陆册,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