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区**号,现租住于济南市长清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在租住被害人闫某某位于济南市长清区**镇**村**号的二楼房间期间,于2020年7月3日14时许,趁闫某某不在家之际,进入闫某某一楼卧室,盗窃闫某某放在枕头下的1800元现金。
2020年7月5日被害人闫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高某某返还现金1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指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单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丽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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