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2015年9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罚款一千一百五十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11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挡获并当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性措施凭证》,并告诉15日内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但被告人高某某至今未前往处理。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川A*****的两轮摩托车途经成都市郫都区郫彭路三道堰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挡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9mg/100ml。

2020年11月16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后又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蝶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