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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4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 被告人高某某在吉林银行四平经济开发区支行办理卡号为62217802********的“吉享纷”信用卡,分期额度为8万元。2020年1月至2月期间, 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在银行系统申请还款,但未实际还款次日信用额度便自动恢复的漏洞,多次通过pos机套现,总套现本金为1,825,482.41元。

2020年2月10日,银行发现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收单等方式向高某某催收欠款, 此后被告人高某某共计偿还本金为298,768.87元,于2020年6 月最后一次还款,高某某套现透支的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偿还借款、偿还网贷、网络游戏充值等约31万,给吉林银行造成经济损失1,511,280.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到案经过;(3)身份信息查询单;(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网银交易记录截图;(6)高某某办卡信息、欠款情况说明;(7)高某某欠款信息、催收证明及信用卡银行流水;(8)吉林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9)催收函、催收跟踪表;(10)高某某房产信息、工作证明;(11)情况说明;(12)高某某建行、工行信用卡交易流水;(13)信用卡流水资金走向;(14)高某某与网贷平台qq打款聊天截图;(15)建行卡交易流水。2.证人郑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全

2020年10月20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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