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单位禄劝**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注册号:530128****,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工业园区。营业期限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1日。
法定及诉讼代表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1196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11964********,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捕前住:昆明市**路**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村**号,现住址:昆明市**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村委**村**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4月14日一次延长办案期限15日,2020年4月2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在***山江边发现不明矿石,二人将不明矿石送相关部门检验系硅矿,该硅矿品位极高(硅含量达98.7%),在其禄劝细岔至大梁子金矿探矿区(勘查许可证号T53120080802012723)内储量较大。高某某、张某甲商议共同开采和销售硅矿石获利。
2012年3月21日高某某、张某甲共同成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张某甲持股比率75%,高某某持股比例25%,高某某担任**公司法人。经核准的公司经营范围为:矿产品销售;提供建筑材料销售、提供建筑技术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照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将其挂靠在云南***矿业有限公司的在云南禄劝***岔至***金矿探矿权转入**有限公司名下。被告单位**有限公司未办理硅矿的探矿许可和硅矿的采矿许可擅自采矿,并以探矿合作协议将其金矿探矿区承包给张某乙、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开采硅矿。2013年10月10日高某某出资800万元给张某甲,向其购买了禄劝细岔至***矿探矿区(勘查许可证号T53120080*****)25%的股权,在回收8000万元之前,不分配利润给张某甲。
2013年4月被告单位**有限公司以“在勘查过程中探到石英岩矿石,有较大储量前景,与昆明宜良及四川德昌县的多家工业硅生产企业达成意向,需对石英石进行工业试验,待试验成功后即申请探转采,需要对原矿石进行外运”为由,向禄劝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外运申请。2013年5月10日禄劝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外运,外运时开据禄劝矿产品临时准运单,并由矿产品运输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负责过磅签名。经统计,2013年至2017年**公司拉运硅矿数量为215298.79吨。其中,2013年拉运硅矿15790.39吨,2014年拉运硅矿43829.59吨,2015年拉运硅矿102662.5吨,2016年拉运硅矿43507.39吨,2017年拉运硅矿9508.92吨。
2015年1月**有限公司向禄劝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关于金属硅冶炼厂建设的意向书》称“禄劝**矿业根据公司探获的硅矿资源情况,拟在2015年内,计划投资8000万元,建设一个金属硅冶炼厂,初步开建四座12500KVA电炉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生产金属硅4万吨,产值达4亿元以上,税收3000万元以上。三年内(到2017年)计划总投资2.5亿元,建成十座12500KVA电炉生产线,生产533、441系列金属硅,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值10亿元以上、利税8000万元以上。”
2015年7月14日禄劝国土资源局与**有限公司签订探矿权行政管理合同明确:**有限公司取得的禄劝**岔至大**矿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5312008****),勘查期限为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0日,勘查面积20.86平方公里,**有限公司应按照勘查设计方案施工,不得以探代采,按规定办理矿山临时用地有关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禄劝国土资源局提交年度勘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被告人张某乙为开采矿石获利,于2015年7月20日以攀枝花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有限公司签订探矿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探获的矿石由甲方处置,按照每吨矿石30元补偿给甲方,合作期限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2016年1月2日张某乙以攀枝花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陶***签订矿山开采劳务合同约定:由张某乙付给陶**劳务开采28元每吨,合同签订当天陶***向张某乙交50万元保证金,张某乙确保三通一平和陶**进场开采硅矿石,进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再交纳50万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进场正式开工一个月后,张某乙退回5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50万元需要在双方正式解除合同后一次性退还。
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先后雇用相关人员购买空压机、凿岩机等工具并租用挖机和装载机非法开采硅矿,开采的方式包括洞采和露天开采两种方式,非法开采出的硅矿先进行筛选,将红色硅石捡了丢掉,将白色的硅石留下,破碎成12至15公分(品味达到97%以上)由**有限公司负责向外销售,运输硅矿的单据统计后由相关人员报给被告人高某某。
2013年3月至2017年**有限公司在金矿探矿区域内非法开采硅矿。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自2013年5月至2015年底在蚂蚁山(江边)矿区1号矿点非法开采硅矿,2016年高某某又在禄劝县**镇**村委**村河尾矿点非法开采硅矿;公司股东张某甲自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山(江边)1号矿点开采硅矿,同时张某甲新开了***山(江边)矿区2号硅矿点,后张某甲转让2号矿点部分给张某乙非法开采硅矿;2015年11月23日**公司将其探矿区4号硅矿点以探矿合作协议承包给闫某某非法开采硅矿。
综上,高某某将销售矿石的资金扣除协议规定的费用后,将资金分别转给了张某甲、张某乙、闫某某等人。
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非法开采的硅矿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销售给德昌的陈某某、朱某某、黄某某、怒江的**硅业、**县**硅业等。高某某先后收到陈**购买硅矿的转款为1000万余元。**县**硅业有限公司法人朱某某礼陈述“自2013年与高某某签订硅矿买卖合同后,总的付款给高某某300万余元,仅在2016年6月13日、7月5日、7月6日、8月8日、8月10日、11月4日**有限公司就收到**县***硅业有限公司购买硅矿的货款为76万余元。”
2019年4月1日禄劝自然资源局将禄劝乌东德镇噜基村委会**山(江边)非法开采硅矿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6月**县***硅业有限公司法人黄**的民事起诉状称“2015年其与**有限公司约定,自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向**有限公司支付了硅石矿货款162万元,被告向原告供硅石矿7138.57吨,经2017年11月1日结算被告**有限公司尚欠其货款477828.8元。”
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600.44万元,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4.44亩;被告人张某甲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334.04万元,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9.76亩;被告人张某乙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36.63万元,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5.13亩;被告人闫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38.14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非法采矿的现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硅矿拉运记录、涉嫌犯罪移送书等;3.证人证言:有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择一重罪,应当以非法采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昆明市**栋**单元**室,电话:138886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乙现被羁押于禄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拾壹卷,光碟拾肆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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