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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211825769****4Y,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翡翠家园H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系湖北**有限公司畔山林雨项目负责人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住新洲区**路**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15日,左某某、程某某等59名工人到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拖欠他们工资合计1191014元。经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下达了武人社监令字【2019】60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武人社监先告【2019】60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人社监理【2019】60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行政处理决定书》。2019年6月21日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高某某家张帖武人社监令字【2019】62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2019年07月02日,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武穴市公安局,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将拖欠的工人工资1191014元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武穴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证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书证2.被害人左某某、喻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人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曹洲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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