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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邓某甲等六人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高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路**组**号**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蕲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路**组**号**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蕲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62********,汉族,大专文化,原蕲春县**局副**,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蕲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9年5****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组**号**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号**社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组**社区**,现住地湖北省蕲春县**镇**组**社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邓某甲、王某甲时、高某某、熊某甲涉嫌寻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高某、邓某甲、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2日、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开设赌场罪

    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邓某甲、王某甲时共同在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四路老“大宅门饭店”旁经营“转运寄售行”,在寄售行内多次邀约赌客宋某甲、管某甲、郑某某等人以打麻将“晃晃”、“红中杠”,打扑克牌“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同时采取抽水、收台子费等方式抽头渔利27万余元。

2015年8月,高某、邓某甲在蕲春县漕河镇枫树林社区万某某路153号经营“兴诚寄售行”,在寄售行内多次邀约管某甲、宋某甲、郑某某、蔡某某、李某甲、姜某某等人以打麻将“晃晃”、“红中杠”,打扑克牌“斗牛”、“炸机”等方式进行赌博。同时,高某、被告人高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间,高某采取抽水、收台子费等方式抽头渔利7万余元。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高某某每月向高某支付1千元接手经营“兴诚寄售行”赌场,在赌场内多次邀约管某甲、宋某甲等人以打麻将“晃晃”、“红中杠”、打扑克牌“斗牛”等方式进行赌博。同时,高某某、高某在赌场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2018年7月至8月间,高某某委托被告人熊某甲在“兴诚寄售行”赌场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10万余元(其中熊某甲提供赌资4万余元,高某某提供赌资6万余元),高某某等人采取抽水、收台子费等方式抽头渔利1.5万余元。

2014年2月,被告人高某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在漕河镇吴某某社区对面许某某所开的超市二楼开设赌场,多次邀约宋某甲、管某甲等人以打扑克牌、麻将“晃晃”等方式进行赌博,此赌场开设时间长达十余天,抽头渔利1.5万余元。

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管某甲(另案处理)在**镇****小区管某甲家中开设赌场,多次邀约郑某某、郭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红中杠”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5千余元。

2018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某乙、管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漕河镇七里桥宋某甲家开设赌场,多次邀约郑某某、王某丙等人以打麻将“晃晃”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6千余元。

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某乙在漕河镇高某家中,多次邀约李某甲、王某丙、宋某甲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1.5万余元。

寻衅滋事罪

2016年的一天,因被害人宋某乙欠被告人高某、邓某甲款项,二被告人遂指使被告人甘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将宋某乙从武穴带至蕲春,并采用威胁、恐吓、跟踪贴靠软暴力等方法要求宋某乙还款,宋某乙便报警。警察出警、处警后,高某等人仍不罢休,至次日凌晨5时许,宋某乙被迫同意还债后,高某等人才离开宋某乙。

2017年10月1日,因被害人吕某某欠被告人高某、邓某甲款项,二被告人遂指使被告人甘某某、邓某乙到吕某某家中向其讨要债务。期间,吕某某家人先后两次报警,警察出警、处警后,甘某某、邓某乙仍不罢休,仍采用跟踪贴靠软暴力方法在吕某某家中继续对其进行讨债,直至一周后,吕某某同意还款,邓某乙等人才离开吕某某。

2017年底的一天,因被害人翁某某欠被告人邓某甲款项,被告人高某、邓某甲遂指使被告人甘某某、邓某乙二人到翁某某家中讨债。翁某某害怕家人受到滋扰,便将甘某某、邓某乙二人带至漕河三路自己所开的当铺中,期间,甘某某、邓某乙一直对翁某某采用跟踪贴靠软暴力,直至次日凌晨5时许,翁某某答应还款,甘某某、邓某乙才离开翁某某。

2017年,因被害人陈某某欠被告人邓某甲款项,邓某甲多次采用电话骚扰、短信威胁、到陈某某所在单位滋扰的方法讨债,导致陈某某无法正常工作。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因被害人胡某某欠被告人高某款项,高某遂采用威胁、恐吓方法在漕河镇七里桥宋某甲家中向胡某某讨债,讨债过程中将胡某某打伤,并将胡某某手机摔坏。

2018年6月的一天,因被害人管某乙欠被告人高某款项,高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熊某乙(另案处理)采用威胁、恐吓方法在漕河镇宋某甲家中向管某乙要债,讨债过程中,高某对管某乙进行殴打。

2018年8月的一天,因被害人管某甲欠被告人熊某甲款项,熊某甲伙同被告人高某某、熊某乙(另案处理)采用威胁、恐吓方法在管某甲经营的服装店内向其要债,讨债过程中,将店内茶几上物品砸坏。

2018年10月15日晚上,因被害人管某乙欠被告人高某款项,高某得知当晚管某乙在漕河镇中美如家酒店附近,便伙同被告人邓某甲、高某某、熊某乙(另案处理)在中美如家酒店找到管某乙,高某、邓某甲要求管某乙按其编缉的自愿扣车的短信内容写下协议书,管某乙拒绝后,高某等人强迫管某乙签字并将其车(鄂J3****)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宋某甲、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管某乙、陈某某、管某甲、胡某某、翁某某、宋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高某、邓某甲、高某某、熊某甲、王某甲时、甘某某、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邓某甲、高某某、熊某甲、王某甲时为谋取不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邓某甲、高某某、熊某甲、甘某某、邓某乙多次采用威胁、恐吓、跟踪贴靠软暴力等方法向他人讨债,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学

陈  萍

助理检察员:余梦亭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王某甲时现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镇****社区(1777133****);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镇****社区(1997286****);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镇****社区(1827212****);被告人邓某乙现取保候在家,地址:**镇****社区(1567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10册、光盘16张。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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