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骆顺垚(曾用名:骆皓),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3月18日由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局、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分别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顺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6月9日分别向渝北区检察院、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1日渝北区检察院将骆顺垚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本院合并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6月10日、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骆顺垚虚构购买手机、使用支付宝刷单可以返佣、出租房屋、代为办理支付宝花呗套现、代为购买笔记本电脑、新冠疫情期间有口罩出售等理由,先后骗取广西省桂林市、重庆市南岸区、涪陵区等多地多名被害人款物共计人民币3891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初,骆顺垚虚构购买手机的理由,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高某甲1部iPhone X(64G)手机、2部iPhone X(256G)手机,并予以销赃。
2.2018年3月8日19时许,骆顺垚虚构使用支付宝刷单可以返佣的理由,通过微信引诱被害人张某某使用支付宝向其提供的二维码扫码支付人民币2000元。
3.2018年4月26日至27日期间,骆顺垚虚构代为办理支付宝花呗套现的理由,通过QQ四次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使用支付宝花呗额度向其提供的二维码扫码支付共计人民币10318元。
4.2018年6月26日至29日期间,骆顺垚将自己承租但租期届满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苑**座**的房屋予以出租,骗取被害人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房租共计人民币9500元。
5.2018年7月3日21时许,骆顺垚虚构使用支付宝刷单可以返佣的理由,骗取许某某使用支付宝花呗额度向其提供的二维码扫码支付共计人民币4500元。
6.2019年4月20日至21日期间,骆顺垚虚构代为购买笔记本电脑的理由,通过微信两次骗取王某甲支付的定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
7.2020年2月10日,骆顺垚在新冠疫情期间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通过QQ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00元;同日,被害人陶某某经王某乙介绍与骆顺垚互加为QQ好友,被骆顺垚以售卖口罩为由骗取人民币300元。
8.2020年3月1日,骆顺垚在新冠疫情期间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高某乙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骆顺垚被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12日,骆顺垚被该局监视居住,骆顺垚在监视居住期间又实施了新的犯罪,并于2020年4月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有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房产证等书证;2.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顺垚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等;7.电子数据: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顺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顺垚虚构事实,利用微信等网络工具骗取多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顺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部分系疫情期间实施,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骆顺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顺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 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俊宇
检察官助理:蔡光宇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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