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路**居民楼**号楼**单元**号,住户籍在地,无业。2005年11月29日因犯有抢劫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骆某某因自己负债太多、经济拮据,便产生抢劫他人钱财之想法,其原来曾经到过被害人张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经营的“**店”内吃过饭,看到张某某的经济状况较好,且系女子,容易得手,便将张某某作为抢劫的目标,随即先后两次来衡水进行踩点,摸清了张某某的下班规律。2020年9月12日晚9点半左右,骆某某驾驶自己的黑色吉利自由舰小轿车(车牌号冀TP****)来到衡水市区,将车停到“**”店对过的“**”饭店门口,其携带一把20多公分长的单刃刀步行穿过育才街,到**店门前的育才街非机动车道边等待张某某下班。当晚10点左右,被害人张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冀T2****)从门店前便道刚拐上育才街,骆某某便拉开右后车门窜入车内后座,用左手勒住被害人脖子,右手拿出单刃刀,谎称受人雇佣要伤害张某某,并命令张某某继续驾车行驶,在行驶途中,骆某某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将随身携带612元现金及一部华为P40Pro+手机交由骆某某,后行至永安路与前进街交叉口北路东辅路上,骆某某让张某某停车后逃离现场。回到家中后,其发现家中的钥匙遗落在张某某的车上,次日中午12时左右,骆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店门前找到张某某,将所抢的华为P40Pro+手机归还张某某并要走自己的钥匙。经衡水市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为P40Pro+手机价值7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匕首一把;
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发破案报告等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骆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骆某某指认现场及作案工具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及周围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玉华
检察官助理:赵保树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作案工具单刃匕首一把、量刑建议书、起诉书、换押证、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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