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单位马鞍山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4050076********,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栋**楼,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马鞍山**公司**,联系方式1395557****。
被告人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马鞍山**公司**、**,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佳苑**栋**室。被告人圣某某曾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圣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马鞍山**公司**、**,出生地安徽省南陵县,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华府**栋**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广金,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马鞍山**公司**、**,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明珠**花园**村**栋**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兴萍,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9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圣某某、胡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件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20日至7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鞍山**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年4月26日,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等。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马鞍山**公司管理人员圣某某、胡某某、徐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该公司分别投标马鞍山市**路道路建设工程、博望区**路道路大修工程、郑蒲港新区**路道路建设工程、含山县**路东延伸环路一期道路工程、郑蒲港新区**路道路建设工程过程中,使用、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如借用公司中标则支付2%的项目管理费后自主施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马鞍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发布**路道路建设工程招标公告,项目招标控制价58156544.27元,投标保证金1160000元。为提高中标概率,马鞍山**公司除参与投标该工程外,还借用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采取支付三家公司投标保证金等方式控制商务标报价,幕后操纵三家公司进行投标。2015年8月21日,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3030085.26元中标该工程。
2.2016年3月,马鞍山市博望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发布博望区**路道路大修工程招标公告,项目招标控制价9698400.31元,投标保证金190000元。为提高中标概率,马鞍山**公司除参与投标该工程外,还借用安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采取支付六家公司投标保证金等方式控制商务标报价,幕后操纵六家公司进行投标。2016年3月25日,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241019.63元中标该工程。
3.2016年9月,马鞍山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发布郑蒲港新区**路道路建设工程招标公告,项目招标控制价21963362.91元,投标保证金400000元。为提高中标概率,马鞍山**公司除参与投标该工程外,还使用被告人圣某某管理的马鞍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借用温岭市**环境工程公司、安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市**工程公司、合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建设有限公司、苏中**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济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工程有限公司资质,采取支付十三家公司投标保证金等方式控制商务标报价,幕后操纵十三家公司进行投标。2016年10月27日,温岭市**环境工程公司以人民币15601806.62元中标该工程。
4.2016年11月,含山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发布含山县**路东延伸环路一期道路工程招标公告,项目招标控制价21942821.9元,投标保证金430000元。为提高中标概率,马鞍山**公司除参与投标该工程外,还使用被告人圣某某管理的马鞍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借用温岭市**环境工程公司、镇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建设有限公司、铜陵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采取支付十二家公司投标保证金等方式控制商务标报价,幕后操纵十二家公司进行投标。2016年12月14日,温岭市**环境工程公司以人民币17688262.33元中标该工程。
5.2017年9月,马鞍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发布郑蒲港新区**路道路建设工程招标公告,项目招标控制价12482896.08元,投标保证金240000元。为提高中标概率,马鞍山**公司除参与投标该工程外,还使用被告人圣某某管理的马鞍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借用安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建设有限公司、苏中**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建设有限公司资质,采取支付十四家公司投标保证金等方式控制商务标报价,幕后操纵十四家公司进行投标。2017年10月19日,马鞍山**公司以人民币8699330.27元中标该工程。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圣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调取证据清单、招投标文件、银行流水、记账凭证、交易明细、建设工程合作协议、内部承包协议、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李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圣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圣某某、胡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马鞍山**公司多次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圣某某、胡某某、徐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马鞍山**公司;被告人圣某某、胡某某、徐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圣某某、胡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凤静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佳苑**栋**室;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华府**栋**室;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明珠**花园六村**栋**室;
2.案卷材料17册;
3.书证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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