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金发等人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马金发,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3425198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4年1月8日被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6月7日被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2013年8月15日被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3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12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3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343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1993年7月15日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0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街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1年8月9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3年1月7日刑满释放。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金发、徐某某、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马金发、吉某某、徐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多处工地盗窃钢筋、扣件,变卖钢筋、扣件所获赃款用于吸食毒品和生活消费。详情如下:

1.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马金发、吉某某窜至攀枝花市火车南站候车大厅工地盗窃扣件180个,后二人将所盗扣件卖至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54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扣件价值1260元。

2.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9号公馆工地盗窃钢筋85千克,后徐某某将所盗钢筋卖至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7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钢筋价值170元。

3.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马金发、吉某某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幼儿园抗滑桩工程工地盗窃钢筋84千克,后二人将所盗钢筋卖至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68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钢筋价值168元。

4.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金发、吉某某窜至攀枝花市东区工地盗窃扣件200个,后二人将所盗扣件卖至**商贸公司,获得赃款60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扣件价值1400元。

5.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马金发蹿至攀枝花市仁和区9号公馆工地,盗窃钢筋100千克,并将盗窃来的钢筋卖至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20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钢筋价值200元。

6.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马金发蹿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工地,盗窃钢筋200千克,并将盗窃来的钢筋卖至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40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钢筋价值400元。

7.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马金发蹿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工地,盗窃钢筋200千克,并将盗窃来的钢筋卖至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40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钢筋价值400元。

8.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蹿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工地,盗窃钢筋100千克,后其将盗窃而来的钢筋变卖,获得赃款20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钢筋价值200元。

9.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蹿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工地,盗窃钢筋100千克,后其将盗窃的钢筋变卖,获得赃款20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钢筋价值200元。

10.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蹿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酒店工地,盗窃钢筋90千克,后将盗窃来的钢筋变卖,获得赃款18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钢筋价值180元。

11.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金发蹿至攀枝花市火车南站候车大厅工地,盗窃扣件50个,后其将所盗扣件卖至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5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扣件价值350元。

12.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金发伙同他人蹿至攀枝花市火车南站候车大厅工地盗窃扣件70个,后其将所盗扣件卖至李某乙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21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扣件价值490元。

13.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金发蹿至攀枝花市东区工地盗窃扣件60个,其在逃离现场时被发现,马金发将所盗扣件抛弃在现场后逃离。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扣件价值420元。

14.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马金发蹿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幼儿园盗窃台式电脑一体机一台,后马金发将所盗电脑拿至谭某某(另案处理)处换取一包60元的海洛因吸食。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电脑价值14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马金发、吉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刘某某、邱某某、吴某某、李某甲、徐某某、马某某、黄某某、李某乙、尹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金发、徐丰、吉水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金发、徐某某、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马金发10次参与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6071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徐某某7次参与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175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吉某某3次参与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2828元,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金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雪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金发、徐某某、吉某某现均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3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