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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78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6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号**。2018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南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为还欠犯罪嫌疑人孔美娟(另案处理,服刑中)10万元赌债,在犯罪嫌疑人孔美娟的授意下,冒充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楼**门**号房主,用犯罪嫌疑人孔美娟提供的伪造的该处房屋租赁合同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在本市南开区玉泉路**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内,以人民币41万元的价格,将该套实际为张某某所属房屋卖给他人。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房本照片、购房协议、收据、银行卡交易记录、判决书等;

2.证人李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洁

2018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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