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4251975********,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社区**居民小组**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乙、马某丙、黄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及戈某某在弥勒市**乡**公路旁有机肥料厂协商解决撤股分家一事时发生争吵。期间,马某丙与戈某某发生撕打,吕某某就用脚踢马某丙,马某甲见状就去拉吕某某并用拳头打吕某某的胸部,致吕某某受伤。经鉴定,吕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马某丙、黄某某、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在家中,联系方式:130998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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