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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马**),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519********,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和政县*镇马**村**社*号,农民,住甘肃省和政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贵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期间在逃),2020年1月21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绰号:马主任),男,19**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和政县**镇**村**社*号,居民,住甘肃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贵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期间在逃。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6日,马某丙(已判处)、马某丁(已判处)、马某戊(已判处)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五人合伙成立了贵德县马某丙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某丙。该公司成立后,自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在未发生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2015年5月14日开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15份,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191365.85元;2015年6月21日,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172474.07元。合计增值税进项税额363839.92元,发票金额2798768.07元。2015年5月15日,开具给曲周县汇升纺织有限公司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6300123170,发票号码为00068030-00068043,金额1399795.64元,税额181973.42元;2015年6月21日开具给青县永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6300123170,发票号码为00068087-00068101,金额1498152.27元,税额194759.73元,合计增值税销项税额376733.15元。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述公司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收流失376733.15元。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于2019年12月26日到**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海南州国税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询问(调查)笔录;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业务凭证;总分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附件、购销合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青海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青海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认定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青海雪舟三绒集团有限公司畜产品交易市场出具的证明;农副产品收购清单;河北省青县国家税务局协查报告;曲周县国家税务局协查报告;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A(30岁)、韩某某四、王某某、马某B(49岁)、马某C、冶某某、马某D、马某E、马某F、马某G、冶某某、马某H、马某I、马某J、马某K、张某L、拜某某、马某M、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376733.1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海玲

李启苹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贵德县看守所,马某乙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壹宗柒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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