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66********,党员,专科文化,系陇川县税务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镇**小区**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1日,陇川县人民检察院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1月23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重大、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陇川县**镇**小区**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卧室内查获其藏放的毒品鸦片净重1133克、甲基苯丙胺净重0.6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人,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陇川县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3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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