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0日被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间,在东海县**镇**村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快手”上发布出售摩托车的信息并留下其微信(微信账号:****、昵称****,****,昵称****),客户添加马某某微信后,马某某骗取客户定金、发送假快递单骗取客户购车款或者向客户发送报废摩托车骗取购车款。期间,马某某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1起,共骗取人民币14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2日,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号:lp1760732****)摩托车购车款人民币2400元,马某某未向李某某发送摩托车且将其拉黑。

2.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12月30日、12月31日,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微信号:rui1832165****)摩托车购车款人民币1000元,马某某未向宋某某发送摩托车且将其拉黑。

3.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微信号:WO1384445****)摩托车购车款人民币900元,马某某未向田某某发送摩托车且将其拉黑。

4.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1月16日,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微信号:plp11****)摩托车购车款人民币800元,马某某未向彭某某发送摩托车且将其拉黑。

5.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3月6日、3月18日,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丛某某(微信号:a184492****)摩托车购车定金人民币500元,后马某某将丛某某拉黑。

6.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3月30日,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微信号:****)摩托车购车款人民币1100元,马某某以货到付款方式向吴某甲发送报废摩托车1辆。

7.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5月18日,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武某某(微信号:wjk90573****)摩托车购车款人民币1000元。马某某未发货且在武某某催要后于2018年5月20日退还武某某人民币200元,后马某某将武某某拉黑,马某某实际骗取武某某人民币800元。

8.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微信号:Www76585****)摩托车购车款人民币2700元,马某某以货到付款方式向吴某乙发送报废摩托车1辆,后马某某将吴某乙拉黑。

9.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谭某某(微信号:qetgcg****)摩托车购车款人民币2300元,马某某以货到付款方式向谭某某发送报废摩托车1辆,后马某某将谭某某拉黑。

10.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8月26日,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杜某某(微信号:hfg199****)摩托车购车款人民币1000元,马某某未向杜某某发送摩托车且将其拉黑。

11.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1月17日、11月18日,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微信号:y1375920****)摩托车购车款人民币1200元,马某某未向杨某某发送摩托车且将其拉黑。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间,还以同样的手段实施多起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123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于2019年3月20日退赃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东海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田某某、彭某某、丛某某、吴某甲、武某某、吴某乙、谭某某、杜某某等11人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4.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电话:1525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