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5199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一辆两轮摩托车在融水县**乡**街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到现场处理后作出扣押摩托车的决定。次日7时30分许,马某某到融水县**派出所内,将其被扣押的摩托车盗走。经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购车凭证、到案经过;2、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结论及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青玲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3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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