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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现住****屯。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3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和3月20日中午1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驾车到大安市,潜至大安市老电视大学楼顶,用钳子将大安市移动公司放置楼顶的通信设备盗走。经大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RRU(2G)发射信号专用设备一台,板状天线两面于2020年3月19日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500.00元。案发后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柠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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