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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放火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93********,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路**栋**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弱电井内中国电信设备箱中的白色穿线管子,从而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8887.81元,致使**号楼**单元内居民停电近7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打火机一个;

2.书证:扣押清单、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案件通知书及证据清单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马某某的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审讯光盘二张、现场辨认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富晓秋
代理检察员:  许美娜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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