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运输户,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楼村**街**号,现莱芜高新区**小区9号楼1单元1301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4时许,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莱芜开发区大队在香山路与山财大街路口处查纠酒驾等违法行为。当日15时许,马某某酒后驾驶鲁******黑色轿车从凤城小镇饭店到世纪城小区,其沿香山路向北行驶至上述路口南侧时发现交警人员遂驾车掉头欲离开,交警吕某某用手摁住轿车引擎盖并让其熄火下车、接受检查,马某某不顾阻拦强行驾车离开返回凤城小镇饭店。执法交警驾驶警车跟随马某某车辆到达凤城小镇后,在该饭店房间内,马某某拒绝向交警工作人员配合工作并用身体冲撞在门口的辅警毕某某等人,致毕某某仰面倒地、左脚脚踝受伤。后马某某采用躺在地上、用头撞地及柱子、叫喊“警察打人了”等方式妨害交警对其履行相关职责。交警拨打110电话号码并称带其去医院抽血后,马某某遂站起身来边用言语威胁交警边跑入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架在自己脖子上不让交警靠近自己并强行离开凤城小镇,后马某某从世纪城小区骑电动车离开。期间,马某某持刀驾在自己脖子上步行1500余米,在道路上边行走边乱喊叫20余分钟,并在世纪城西侧的小桥处翻过桥梁栏杆站在桥外侧边用菜刀砍桥栏杆、边朝出警民警辱骂,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等;2.物证:菜刀、车辆照片等;3.辨认笔录:赵某某辨认笔录等;4.视听资料:执法纪录仪、监控录像等;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陈述;6.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证言等;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并委托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为其委托辩护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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