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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郑州市中牟县**镇**村**号,农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4时48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5V18V号小型客车,沿中牟县中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万路贾鲁河桥孔庄路口处时,被我局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75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娄志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住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岩庄店村340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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