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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E****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线49KM路段西侧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赵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肇事,造成赵某某经襄汾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亢俊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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