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穴市*****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穴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穴市*****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穴市*****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蕲春县**镇**村**路**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穴市*****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穴市*****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穴市*****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穴市*****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蕲春县**镇**村**路**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穴市*****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蕲春县**镇**村**路**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穴市*****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穴市*****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等11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阮某某、张某甲、范某甲、石某甲、李某某、方某某、张某乙、石某乙、石某丙、范某乙、张某丁、范某丙等13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结伙在武穴市四望镇栗木村狗屎堆处河道边采伐意杨树43棵。
2019年11月16日,上述人员中的11人(张某丁、范某丙未参与,另案处理)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结伙在四望镇栗木村狗屎堆处河道边采伐意杨树47棵。两次所采伐林木均在当地农户手中购买,采伐后皆运往蕲春木材厂销售。伐某某当天参与人员将卖树所得钱某某(扣除买树本金、运费、油锯费)进行平分。
经武穴市林业规划设计队对采伐现场遗留伐桩进行检尺勘测,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在四望镇栗木村狗屎堆处河道边采伐意杨树共计90棵,林木蓄积1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阮某某、张某甲、范某甲、石某甲、李某某、方某某、张某乙、石某乙、石某丙、范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已交林业局罚没收入9300元,被告人阮某某已交林业局罚没收入9300元,被告人张某甲已交林业局罚没收入9300元,被告人范某甲已交林业局罚没收入9300元,被告人石某甲已交林业局罚没收入9300元,被告人李某某已交林业局罚没收入5000元,被告人方某某已交林业局罚没收入6300元,被告人张某乙已交林业局罚没收入5000元,被告人石某乙已交林业局罚没收入9300元,被告人石某丙已交林业局罚没收入9300元,被告人范某乙已交林业局罚没收入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夏小阳、刘某某、柯某某、翟某某、张某丁、范某丙的证言;3.武穴市林业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被告人马某某、阮某某、张某甲、范某甲、石某甲、李某某、方某某、张某乙、石某乙、石某丙、范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阮某某、张某甲、范某甲、石某甲、李某某、方某某、张某乙、石某乙、石某丙、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阮某某、张某甲、范某甲、石某甲、李某某、方某某、张某乙、石某乙、石某丙、范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以后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欣玲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阮某某、张某甲、范某甲、李某某、方某某、张某乙、范某乙、石某乙、石某丙、石某甲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林业局罚没收入一般缴款收据复印件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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