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马某某,男性,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200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于2020年11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犯罪团伙为逃避侦查,需要收买、租用大量开通网银的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等金融工具对涉案资金进行清洗、结算,同时给予售卡人高额回报。王某某、关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专门从事收买、出售银行卡工作。

2020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认识王某某、关某等人。2020年5月份,关某以200元每套的价格从马某某处购买2套银行卡资料,不久,马某某发现其出售的一张银行卡被冻结,其立即将另外一张银行卡挂失注销。

马某某明知贩卖银行卡套件给关某等人,银行卡会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使用,且随时会被公安机关司法冻结的情况下,还向同学朋友购买银行卡套件再出售给关某、王某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至2020年9月份,马某某收买刘某某3套、陈某2套、王某某2套、韩某2套、李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尹某某各一套银行卡套件,共计14套银行卡套件出售给王某某、关某等人。

2020年8月至9月,诈骗团伙使用虚假投资理财平台诈骗湖南省新邵县巨口铺镇的唐某乙335万元,转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 4802 084********账户200余万元。诈骗团伙使用虚假投资理财平台诈骗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唐某甲85000元,其中部分资金进入陈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 4802 084********、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 4802 084********中。诈骗团伙使用网络投资赌博平台诈骗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姚某某457000元,其中部分资金进入陈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 4802 084********中。

2020年11月2日,马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农行开户相关协议、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高某某、韩某、李某某、马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乙、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共同作案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