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44号
被告人饶某某,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7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2019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2019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苗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77********,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2019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8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2019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闫建贵(别名:毛某某,上网追逃)与被告人饶某某事先准备好赌博的场所和赌博用的麻将,由闫建贵、被告人饶某某、被告人郭某某联系参赌人员,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监督饶某某、郭某某抽取红利的具体数额,被告人王某乙在赌场内负责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买水倒茶,参赌人员要求更换麻将牌时王某乙负责更换,赌博结束后,饶某某用抽水的钱给王某乙分得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佣金。民警在乌金山镇平地泉村的饶某某屋内将正在赌博的22名参赌人员全部抓获,现场收缴赌资共计167741.5元,红牛纸箱内抽头红利13200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饶某某在榆次区乌金山镇平地泉村租住一房屋后,开设了麻将馆。2018年年底快过年时,饶某某开始组织煤矿周边人员以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具体用36张麻将牌,4人做门子,轮流坐庄,庄家发牌,每人两张麻将牌,庄家和其他三家比大小,九点最大,对子比九点大,同样的点数庄家大,其他不坐门子的人可以“钓鱼”,钓鱼人将钱压在除庄家以外的门子身上,和庄家比大小,每注最小下100元,最大下注4000-5000元,该饶从中抽取红利。
2019年5月初,闫某某与饶某某在平地泉出租屋内合伙开设赌场,**贵为**,饶某某负责联络参赌人员,郭某某负责收取抽头红利,闫建贵指派王某甲负责招呼赌场,王某乙负责端茶倒水,购买麻将等赌具。从2019年5月初至2019年6月6日期间,闫某某、饶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几乎每天用手机打电话通知参赌人员薛某某、陈某、**煤矿**及周边人员告知其位置并以“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人数少时十来人,多时二十多人,赌注最小100-200元,最大3000-4000元,甚至上万元,每天从下午2点多开始一直赌博到晚上10点左右结束,甚至到第二天凌晨,并且不定时变换赌博场所,分别在榆次区水蜜芭莎酒店房间内、榆次区海棠湾酒店的房间内、还有在乌金山镇鸣谦村新隆酒店地下室开设赌场。赌博使用的工具是麻将牌,使用红牛饮料纸箱来放庄家推饼子盈利后交的锅钱,皮筋用来捆绑纸币,骰子用来确定发牌顺序。赌博使用的麻将由王某乙购买和保管,收取的红利饶某某和郭某某平分盈利的百分之六十,闫某某和王某甲平分盈利的百分之四十,闫建贵和饶某某每天每人能收取红利几千元,饶某某每次给王某乙少时分300元,多时500元。2018年仅饶某某一人开设的赌场盈利7万余元,2019年盈利8万余元。郭某某共计盈利5000余元。
闫某某和被告人王某甲在2019年5月初与饶某某合作前,就在乌金山镇鸣谦村新隆酒店地下室开设赌场,并多次组织薛某某、杨某某,陈某等人赌博,从中抽取红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旭锟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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