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饶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梅川镇饶为市**村**组**号,住梅川镇饶为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饶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戴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梅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梅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武穴市**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2 年10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街**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先本辉,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饶某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大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郭某某、黄某某、夏某某、吕某某、蔡某甲、周某甲、颜某某、朱某乙、先本辉、解某某、梅岭、朱某甲、方某甲、饶某丙、方某乙、戴某某、梅某丙、孙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每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饶某甲在QQ上接触到网络诈骗平台,遂与开发平台的上线诈骗团伙联系,成为其推广代理合伙诈骗。推广代理的主要工作是替诈骗平台推广宣传、引流,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兼职广告、虚假刷单任务,诱骗被害人下载诈骗平台并注册账号,再由上线对被害人进行进一步诈骗,最终双方以业绩结算分成。
被告人饶某甲曾与多家上线合作,2019年5月份至案发,饶某甲为“任务管理”诈骗平台做代理,发展被告人黄某某、夏某某、吕某某、蔡某甲、周某甲、颜某某等人在梅川工作室工作。被告人饶某甲又跟被告人饶某乙、郭某某合作,分别在武月国际小区、二里半开办工作室,并发展被告人先本辉、朱某乙、饶某丙、梅某乙、解某某、方某甲、朱某甲、方某乙、孙某某、梅某甲、戴某某、吴某某及梅某丁(另案处理)在工作室工作。被告人饶某甲等人以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兼职广告、虚假刷单任务等手段,诱骗被害人下载诈骗平台并注册账号,上线团伙再以充值成为平台会员才能刷单为幌子实施进一步诈骗,2019年5月至6月,普通会员充值金额为108元,钻石会员充值金额为128元;2019年7月份平台升级之后,普通会员充值金额为129元,钻石会员充值金额为159元。被告人饶某甲等人每介绍一名被害人下载平台并充值108元或129元成为普通会员(以下简称每单普通会员),饶某甲可分成75元,如被害人进一步充值128元或159元(以下简称每单钻石会员),饶某甲可再分75元,上线按平台数据与饶某甲结账;饶某甲分给梅川工作室员工每单普通会员20元、每单钻石会员20元的提成。饶某甲以每单普通会员60元的价格与郭某某结账、以每单普通会员45元、每单钻石会员15元的价格与饶某乙结账;饶某乙、郭某某以每单普通会员15元、每单钻石会员15元的价格与其各自工作室内的员工结账。
2019年5月份至7月期间,被告人饶某甲等人共计诈骗他人229.436万元。
根据“任务管理”平台案发时截取的数据,被告人黄某某、夏某某、吕某某、蔡某甲、周某甲、颜某某所在的梅川工作室7月份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36.6789万元,其中,充值普通会员1718单,充值钻石会员913单;
根据“任务管理”平台案发时截取的数据,被告人郭某某组织的二里半工作室7月份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16.4034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6.6663万元,其中,充值普通会员306单,充值钻石会员171单;被告人先本辉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3.9051万元,其中,充值普通会员177单,充值钻石会员102单;被告人朱某乙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5.832万元,其中,充值普通会员282单,充值钻石会员138单。
根据工资结算的“任务管理”平台数据截图或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饶某乙组织的武月工作室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175.3601万元。被告人饶某乙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22.2638万元,其中,6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607单,充值钻石会员的298单;7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922单。
梅某丁(另案处理)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33.7696万元,其中,6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1134单,充值钻石会员的530单;7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1140单。
被告人戴某某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29.3046万元,其中,6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981单,充值钻石会员的468单;7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986单。
被告人朱某甲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20.1974万元,其中,6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650单,充值钻石会员的322单;7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702单。
被告人梅某甲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14.3057万元,其中,6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408单,充值钻石会员的208单;7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561单。
被告人梅某乙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13.5145万元,其中,6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273单,充值钻石会员的119单;7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701单。
被告人孙某某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12.9514万元,其中,6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180单,充值钻石会员的92单;7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762单。
被告人方某甲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8.5785万元,其中,7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665单。
被告人解某某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8.2109万元,其中,6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63单,充值钻石会员的31单;7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553单。
被告人吴某某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7.9077万元,其中,7月份充值普通会员的613单。
被告人方某乙2019年4月底至7月期间获利6050元,共计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约4.356万元。
被告人饶某丙共计获利1380元,骗取他人充值会员费约99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账目往来、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诈骗平台电脑截图、手机截图等账证、书证;2.证人饶宵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袁某某、盛某某、胡某某、梅某戊、周某乙、丁某某、董某某、左琦、张某某的陈述;4.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郭某某、先本辉、朱某乙、解某某、吕某某、蔡某甲、周某甲、颜某某、吴某某、方某乙、梅某乙、方某甲、孙某某、梅某甲、戴某某、黄某某、朱某甲、夏某某、饶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郭某某、先本辉、朱某乙、解某某、吕某某、蔡某甲、周某甲、颜某某、吴某某、方某乙、梅某乙、方某甲、孙某某、梅某甲、戴某某、黄某某、朱某甲、夏某某、饶某丙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兼职广告、虚假刷单任务,诱骗被害人下载诈骗平台,帮助诈骗平台推广、引流,骗取被害人充值的会员费,其中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骗取他人会员费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先本辉、朱某乙、解某某、吕某某、蔡某甲、周某甲、颜某某、吴某某、梅某乙、方某甲、孙某某、梅某甲、戴某某、黄某某、朱某甲、夏某某骗取他人会员费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方某乙、饶某丙骗取他人会员费数额较大,上述21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吟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郭某某、先本辉、朱某乙、解某某、吕某某、蔡某甲、周某甲、颜某某、梅某乙、方某甲、黄某某、朱某甲、夏某某、饶某丙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方某乙、孙某某、梅某甲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27336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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