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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兰州市皋兰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无业。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颜某某在经营兰州新区**火锅店期间,因经营不善拖欠朱某某等24名员工工资共计165043元。2019年3月4日兰州新区中川园区综合执法局向颜某某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但颜某某在中川园区综合执法局限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其所拖欠的工资,在兰州新区公安局移送起诉前颜某某已将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全部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颜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检察官助理:豆  强

2020年812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于兰州新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999315****。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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