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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十余年前,被告人顾某某在文山市小西门向他人购买穿山甲片及豪猪刺。2019年8月25日,顾某某将上述物品摆在八寨镇玉城路街头草药摊上出售时被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穿山甲片为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6656元;疑似豪猪刺为啃齿目豪猪科豪猪,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穿山甲片、豪猪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制品予以收购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476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70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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