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917号
被告人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在深圳市无业,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项某某先后7次向黄某某贩卖毒品大麻,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共1040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将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子秤1台、大麻磨碎器2个、手机2部、SIM卡2张;2.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查稽经过,图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瞻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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