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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贪污、受贿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18〕406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54********,汉族,大专文化,原宿州市****局(所)局长(所长),江苏省泗洪人,住宿州市**路**巷**号。被告人韩某甲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萧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退回补充调查,萧县监察委员会经补充调查后于2018年10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9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事实

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韩某甲利用其担任宿州市****局(所)局长(所长)、顾问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个人及其亲属私人消费发票在宿州市****局单位账上报销,又虚列工程修缮款,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44.25154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韩某甲将其在娱乐场所及商场、超市的私人消费票据计14.72185万元,其女儿韩某乙及其女友穆某某私人轿车加油票据计7.802297万元、车辆维修保养票据计2.5274万元,签批后交由会计王某某在单位账上报销,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25.051547万元。

2.2012年初,被告人韩某甲私自与闵祠文保员闵某某商定修缮闵祠,工程价款5万元,后追加至 8万元。同年3月,闵某某从市文物管理所预借工程款5万元。2012年4月30日,被告人韩某甲安排曹某某以修缮闵祠工程款名义从单位预借2万元,曹某某将该2万元交给被告人韩某甲后被其据为己有。同年7月16日,被告人韩某甲以安徽**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虚开工程款发票10万元在账务报销,2012年8月,被告人韩某甲又安排会计王某某从文物勘探费中套取3万元,王某某冲抵闵某某、曹某某预借的工程款7万元,支付闵某某工程尾款3万元,交给被告人韩某甲3万元被其据为己有。被告人韩某甲通过闵祠修缮工程共计骗取人民币5万元。

3.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韩某甲与宿州市**安装总公司员工张某甲约定修缮宿州福音堂,工程价款5.8万元。2013年12月,被告人韩某甲与**公司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并以该公司名义虚开10万元工程发票。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韩某甲安排将10万元工程款汇给**公司后,该公司陆续将工程款汇入由被告人韩某甲控制的张某某银行账户。福音堂修缮完工后,被告人韩某甲支付张某甲工程款5.8万元,余款4.2万元被被告人韩某甲据为己有。

4.2013年下半年,**公司中标林探花府二期修缮工程,中标价45.8万元。被告人韩某甲征得**公司同意,将工程交给张某甲承建,并要求张某甲将工程造价控制在35.8万元以内。被告人韩某甲先后于2013年12月、2014年6月两次安排将工程款计45.8万元汇入**公司账户,**公司陆续将工程款汇入被告人韩某甲控制的张某某账户。林探花府二期工程结束后,被告人韩某甲支付张某甲工程款35.8万元,余款10万元被被告人韩某甲据为己有。

二、受贿事实

被告人韩某甲在担任宿州市****局局长(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文物勘探、工作照顾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和旅游消费,合计人民币12.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韩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置业公司土地勘探项目降低勘探费用、缩短勘探工期、出具文物保护意见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初收受该公司经理董某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2.被告人韩某甲利职务便利,为**公司土地勘探项目出具文物保护意见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下半年收受该公司业务联系人员张某乙(张某丙)所送1万元徐州金鹰商场购物卡和5000元宿州皮具购物卡。

3.被告人韩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探花府文保员张某丁承揽工程及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收受张某丁所送人民币1000元。

4.被告人韩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置业公司10号地勘探项目降低勘探费用及出具文物保护意见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下半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吉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5.被告人韩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公司土地勘探项目缩短勘探工期及出具文物保护意见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陈某某所送人民币1.5万元。

6.被告人韩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土地勘探项目及时勘探及时及出具文物保护意见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收受该服务中心主任孙某某所送人民币1000元。

7.被告人韩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公司三湾土地勘探项目降低勘探费用及出具文物保护意见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接受该公司经理裴某某安排的4名泰国旅游1次,旅游费用合计人民币2万元。

8.被告人韩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宿州**总公司承揽宿州博物馆项目时,在工程验收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便利,2008年接受该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戊安排的海南三亚旅游1次,消费合计人民币2万元。

9.被告人韩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文物局职工涂某某岗创业期间保留工作编制及基本工资领取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期间,每年春节前收受涂某某所送1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合计3000元超市购物卡。

10.被告人韩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文物局会计王某某工作照顾及发票签批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下半年收受王某某所送1万元徐州金鹰商场购物卡。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韩某甲经宿州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记账凭证、干部任免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曹某某、韩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娜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

4.被告人韩某甲退赃款5 万元,现扣押、保管于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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