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81983********,撒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镇**村**号,现租住本市城东区**寨民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并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一个从云南省仓临市镇康县邮寄到本市的中国邮政邮包,民警怀疑邮包内可能藏有毒品,对邮包进行了布控。8月26 日该邮包被送至本市城中区**街**小区值班室内,当晚20时40分后,被告人韩某某三次前往**小区值班室查找该邮包,第三次找到邮包后未取出韩某某离开值班室,后在路边临时雇佣一美团外卖快递员将该邮包从小区值班室取出交到自己手里,民警当场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从韩某某的邮包内查获疑似毒品50小包,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检材1合计净重188.6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1合并后,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0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搜查、称量、封装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19】1283号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8张,讯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188.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5册,光盘拾贰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2份;
5.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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