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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集资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11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冉某甲、郑某某等人分别在浙江省诸暨市、陕西省安康市成立诸暨市**有限公司、诸暨市**有限公司、安康**有限公司,从陈某甲、陈某乙、党某某、张某甲等101名被害人处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376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346万余元。

(一)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化名:刘某甲、曾某某)及冉某甲(已判决)、王某甲(化名:李某甲)(另案处理)在诸暨市**路**号设立诸暨市**有限公司、在诸暨市**街道**路**号设立诸暨市**有限公司,虚构生产经营玉石项目、玉器养玉保养可以增值、公司在云南开矿需要资金等事实吸引老年人投资,以支付月利率0.8%-1.5%不等的利息为诱饵,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从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63人处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141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35万余元。具体如下:

1. 2017年8月,被害人陈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5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6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940元。

2.2017年8月,被害人陈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5000元,尚未收到本金及利息,实际损失人民币5000元。

3.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害人卓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9600元,已收到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人民币200元、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19100元。

4.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害人陈某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80元、价值人民币280元的翡翠佛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19540元。

5.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章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3966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775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9885元。

6. 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郦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96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40元、价值人民币250元的翡翠佛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9310元。

7.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沈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71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776元,实际损失人民币69224元。

8.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石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3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330元、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翡翠观音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29570元。

9.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蔡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55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84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4660元。

10.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洪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30000元,已收到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人民币580元、价值人民币120元的翡翠佛一个、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翡翠珠链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119000万元。

11.2017年9月,被害人宣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95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元、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8880元。

12.2017年9月,被害人钱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47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元、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翡翠珠链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4280元。

13.2017年9月,被害人陈某丁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85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360元、价值人民币7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27440元。

14.2017年9月,被害人周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96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240元、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翡翠挂件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9210元。

15.2017年9月,被害人方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96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24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9360元。

16.2017年9月,被害人洪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67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360元、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翡翠挂件一个、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翡翠珠链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25740元。

17.2017年9月,被害人褚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7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6880元。

18.2017年9月,被害人陈某戊缴纳集资款人民币98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80元、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9120元。

19.2017年9月,被害人郭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9880元。

20.2017年9月,被害人金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966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元、价值人民币200元的翡翠挂件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9340元。

21.2017年9月,被害人刘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97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9580元。

22.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俞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0元,尚未收到本金及利息,实际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23.2017年9月,被害人徐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988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240元、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翡翠白菜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9540元。

24.2017年9月,被害人朱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元、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9380元。

25.2017年9月,被害人丁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5000元,尚未收到本金及利息,实际损失人民币5000元。

26.2017年9月,被害人张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360元、价值人民币200元的翡翠观音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9440元。

27.2017年9月,被害人周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翡翠挂件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9850元。

28.2017年9月,被害人杨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96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9480元。

29.2017年9月,被害人张某丙、钱某乙夫妇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88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360元、价值人民币7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27740元。

30.2017年9月,被害人吴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48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60元、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3540元。

31.2017年9月,被害人朱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362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480元、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翡翠寿星一个、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翡翠鸡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34270元。

32.2017年9月,被害人胡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尚未收到本金及利息,实际损失人民币10000元。

33.2017年9月,被害人徐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4700元,尚未收到本金及利息,实际损失人民币4700元。

34.2017年9月,被害人吴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98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元、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玻璃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9580元。

35.2017年9月,被害人何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6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600元、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56400元

36.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陈某己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66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24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6360元。

37.2017年9月,被害人蔡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98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24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9560元。

38.2017年9月,被害人张某丁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37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300元、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23000元。

39.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毛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376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480元、价值人民币6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36520元。

40.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郦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407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300元、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40100元。

41.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宣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97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240元、价值人民币180元的翡翠挂件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29280元。

42.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石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88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元、价值人民币180元的翡翠挂件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28500元。

43.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何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5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24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4760元。

44.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杨某乙、俞某乙夫妇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元、价值人民币800元的翡翠珠链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9080元。

45.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杨某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43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元、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14080元。

46.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黄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452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360元、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翡翠挂件一个、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翡翠观音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42140元。

47.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屠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31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3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0700元。

48.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孟某甲、俞某丙夫妇缴纳集资款人民币422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480元、价值人民币20元的岫玉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200元的翡翠挂件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41500元。

49.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石某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92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元、价值人民币250元的翡翠佛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28830元。

50.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夏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311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300元、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30400元。

51.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翟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5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元、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14380元。

52.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毛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40000元,已收到价值人民币200元的翡翠观音一个、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翡翠观音一个、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38400元。

53.2017年10月,被害人赵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尚未收到本金及利息,实际损失人民币10000元。

54.2017年10月,被害人赵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30000元,已收到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翡翠挂坠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29400元。

55.2017年10月,被害人蔡某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价值人民币250元的翡翠龙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9750元。

56.2017年10月,被害人鲁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0000元,尚未收到本金及利息,实际损失人民币20000元。

57.2017年10月,被害人赵某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翡翠龙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9850元。

58.2017年10月至11月,被害人杨某丁、杨某戊夫妇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8600元,已收到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翡翠龙一个、价值人民币120元的翡翠观音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18180元。

59.2017年11月,被害人周某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4600元,已收到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实际损失人民币4200元。

(二)2018年1月初,被告人韩某某伙同郑某某(已起诉)、刘某丙(另案处理)在陕西省安康市注册成立安康**有限公司,由郑某某担任法人、韩某某担任经理。同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等人虚构购买江西**有限公司股权及代客户购买甘肃**中心字画等事实吸引中老年人投资,以每月支付月利率2%的利息、到期归还本金或者给予不低于10%的预期保值收益、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从被害人党某某、张某甲等38人处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23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11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8年3月至6月3日,被害人党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5000元,已收到本金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95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7050元。

2.2018年3月至6月3日,被害人张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5000元,已收到本金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95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7050元。

3.2018年3月11日至6月8日,被害人尤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3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465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5350元。

4.2018年4月9日至6月9日,被害人沈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28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7200元。

5.2018年4月14日至7月14日,被害人刘某丁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2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895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01050元。

6.2018年4月15日,被害人刘某戊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32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6800元。

7.2018年4月15日至10月31日,被害人侯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2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42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05800元。

8.2018年4月17日至6月1日,被害人刘某己缴纳集资款人民币45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68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8200元。

9.2018年4月18日至12月29日,被害人冉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445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504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94600元。

10.2018年4月20日,被害人卢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400元。

11.2018年4月23日,被害人周某丁缴纳集资款人民币5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875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1250元。

12.2018年4月23日,被害人孟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32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6800元。

13.2018年5月8日,被害人郭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5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0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0000元。

14.2018年5月9日,被害人刘某庚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400元。

15.2018年5月9日,被害人汪某甲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400元。

16.2018年5月9日,被害人李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400元。

17.2018年5月28日至12月8日,被害人陈某庚缴纳集资款人民币5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4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5400元。

18.2018年6月4日,被害人周某戊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4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600元。

19.2018年6月4日,被害人刘某辛缴纳集资款人民币5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6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4000元。

20.2018年6月4日,被害人邓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4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600元。

21.2018年6月4日,被害人刘某壬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4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600元。

22.2018年6月4日,被害人王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4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600元。

23.2018年6月4日,被害人李某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28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7200元。

24.2018年6月4日至8月6日,被害人罗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4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48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5200元。

25.2018年6月4日至9月17日,被害人李某丁缴纳集资款人民币9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7800元,收到活动好处费人民币4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1800元。

26.2018年6月7日,被害人寇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4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600元。

27.2018年6月7日至8月30日,被害人李某戊缴纳集资款人民币7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72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62800元。

28.2018年6月25日,被害人张某戊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800元。

29.2018年6月25日,被害人姜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800元。

30.2018年6月25日至12月8日,被害人刘某癸缴纳集资款人民币48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68000元。

31.2018年6月28日,被害人王某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800元。

32.2018年7月4日,被害人黄某乙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12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800元。

33.2018年7月12日,被害人师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2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2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8000元。

34.2018年7月20日至12月3日,被害人姚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8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5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75000元。

35.2018年7月30日,被害人易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5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62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3800元。

36.2018年8月11日,被害人余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10000元,已收到本金人民币21971.04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8028.96元。

37.2018年10月31日至12月8日,被害人李某己缴纳集资款人民币160000元,尚未收到本金及利息,实际损失人民币160000元。

38.2018年11月28日,被害人潘某某缴纳集资款人民币30000元,已收到利息人民币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藏增值合同,回购合同,合作协议书,股权质押协议,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客户利息表,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孙某某、汪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宣某甲、钱某甲、章某某、易某某、寇某某、周某戊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及同案人员冉某甲、朱某丙、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韩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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