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701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贺某某、喻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微帮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后在网络上纠集高某某、邓鲜艳等多人组成诈骗团伙,以公司招收广告员为幌,以交纳“加盟费”加入即可回本为诱,骗取求职者钱款,该诈骗团伙分为“外宣”、“接待”角色,先由“外宣”人员在QQ、微信等发布招聘兼职广告员信息,引诱求职者与其联系,再由接待人员诱骗被害人缴纳“加盟费”,在此期间,该诈骗团伙共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300万余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外宣部长高某某负责的团伙中担任外宣,其直接参与诈骗人民币3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
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韩某某协助高某某管理外宣团队,从中获得管理提成5442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结果、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被害人来源统计表、微信、QQ、支付宝支付账号流水信息、银行分户明细对账单等;
2. 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何某某、李某甲、严某某、金李某乙、陈某乙、王某甲、陈某丙、张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高某某、贺某某、喻某某、邓某某、齐某某、杨某某、任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司某某、周某某供述;
5. 辨认照片、辨认笔录:韩某某、高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仍然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检察官助理:杜佳颖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0189*******;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