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早上,被告人韩某某持B2D证驾驶鄂A9****号牌白色小车从蕲春县漕河镇沿河大道往横车方向行驶,7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蕲春大道西河驿桥头左转弯往横车方向时,将从横车往漕河方向骑行自行车的陈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万清
检察官助理:胡晓梅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蕲春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89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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