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21968********,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现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酒后驾驶桂B****2二轮摩托车在柳城县**镇**村**屯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提取当天韦某甲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21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韦某乙、韦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松华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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