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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镇**委**组。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9月,被告人韦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为非法牟利,通过宋某某(别名宋某某,已判刑)联系运输,先后将11750公斤烟丝销售至福建省,价值共计352342.5元。

1.2016年5月,被告人韦某某通过宋某某联系委托三志物流公司,将4250公斤烟丝从吉林省长春市运输至福建省厦门市后,存放于厦门市湖里区港中路1256号象屿城市配送中心1号仓6单元“江西三志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后于2016年5月21日至22日被查获。经厦门市烟草专卖局认定,查获的烟丝价值共计202342.5元。

2.2016年9月,被告人韦某某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向方某某(已判刑)销售价值150000元的烟丝7500公斤,通过宋某某的长春市晓峰物流配货有限公司委托柴某甲(另案处理)从吉林省长春市运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途径京福高速峄城段时被查获。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被查获烟丝为烤烟烟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韦某某供述,同案人宋某某、方某某供述,证人柴某甲、柴某乙、杜某某6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烟丝等物证,货运单、托运单、烟草价格证明书等书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体文

高  颖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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