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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韦某某与卢某某(已判刑)商量好合伙坐庄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获利,由卢某某负责接单、统计、结算等具体事务,韦某某负责出资。2017年2月至7月期间,卢某某在自家商店内通过手机电话、微信等方式接收附近村民及下家上报的六合彩码单供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投入资金与他人合伙坐庄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供人投注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松华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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