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平南县**镇**村**屯其屋背岭用打火机点燃烧杂草时,因不注意防火,导致火势蔓延烧到相邻屋背山岭的杂草,引发了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调查鉴定,该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1.9公顷(折合178.5亩)。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韦某某在现场积极参与扑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5.调查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做好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实施野外用火,因而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现场积极参与扑火,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裕静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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