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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经淅川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韦某某在淅川县上九路简朴寨饭店吃饭喝酒,后又到畅歌氧吧唱歌喝酒到凌晨两点左右。次日,韦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上九路简朴寨饭店向灌河路简朴寨饭店行驶,行至灌河路五高红绿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袁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一九年三月八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三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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