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30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五桂山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9日移送至耒阳市公安局,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多号(具体时间不详),吸毒人员肖某某(己另案起诉)想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就联系被告人雷某某,雷某某联系其上线李某(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花350元钱从李某处购买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从李某处购买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雷某某转手就以4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肖某某,非法获利50元。2020年4月29日,肖某某通过微信将上述400元毒资转账给了雷某某。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民警在肖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将准备吸食毒品的肖某某、王某两人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毒品一小盒。经称重,该疑似毒品物净重为0.35克。经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雷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上线李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缴获经过、称量取样笔录、情况说明、逮捕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吸毒未成瘾认定书、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平原

检察官助理:谷湘锋

2020年91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54页、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